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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试行办法

时间:[2021-03-02]  来源: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老〔2011〕1号)和《中共肇庆市委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强社会建设决定的实施意见》(肇发〔2011〕17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我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简称“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高龄老人。
第三条 发放标准。从2011年10月起,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肇庆高新区80至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50元;90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300元。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80至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30元;90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5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300元。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建立高龄津贴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发放标准。
第四条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应在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之月的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与身份证不一致的,以身份证为准);
2、1寸彩色相片3张;
3、《肇庆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为期7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将申请人有关材料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报当地县(市、区)老龄办、肇庆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从次月开始发放高龄津贴。
(三)已批准领取高龄津贴的老人,如达到90至99周岁或100周岁以上(100周岁)发放标准的,需重新填报(附件1)。
(四)特殊情况。遇申请人因身体原因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可委托其直系亲属代理申请,提交申请资料及申请人本人的授权文字证明。
第五条 发放流程。
(一)高龄津贴采取委托银行代发的形式按月核发。各县(市、区)老龄办、肇庆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为符合领取80岁以上高龄津贴条件的老人开办个人银行存折账户,并由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负责将存折发放到老人手中。属于代理申请的,由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上门登记核实后方予以发放。
(二)各县(市、区)老龄办、肇庆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辖区内当月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名册和发放金额交付银行,银行应于每月20日前将高龄津贴发放至高龄老人的存折账户。
第六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高龄老人辞世后,其所在的村(居)委会要在该月底前填写《肇庆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辞世情况(月报)》(附件2),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填写《肇庆市终止领取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审批表(月报)》(附件3),在每月10日前交由所在县(市、区)老龄办、肇庆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审批并报送当地财政部门,次月终止发放高龄津贴。
第七条 发放高龄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财政体制,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自行解决,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高龄津贴按时、按标准划拨到高龄老人的个人银行账户。除通过财政解决外,各地还要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多方面筹集高龄津贴所需资金。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要对辖区内拟发放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申领高龄津贴的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坚持动态管理。不按规定登记造册或台账登记信息错漏的,将对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在核定低保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高龄津贴,以虚报年龄、瞒报迟报辞世情况等方式骗取高龄津贴。各县(市、区)老龄办、肇庆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要会同当地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当地实施高龄津贴制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发现存在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发放高龄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要求退回已领取的高龄津贴外,还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附件:
1、肇庆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申请审批表
2、肇庆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辞世情况(月报)
3、肇庆市终止领取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审批表(月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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