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办事指南>>正文

关于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异地就医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1-07-13]  来源:肇庆医疗保障

关于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

异地就医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医疗保障局,端州、鼎湖、高要分局,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7号)、《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实施办法》(肇人社规〔2017〕11号)等文件规定,允许已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的参保人(主要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普通门诊定点选定。已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的参保人,通过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粤医保小程序等渠道,在备案城市选定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为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普通门诊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期与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保持一致,并可按照《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实施办法》(肇人社规〔2017〕11号)第十条规定进行变更。普通门诊定点选定实行全市通办,参保人可向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

 


 

    二、普通门诊支付范围。参保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用耗材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零星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与我市普通门诊支付范围保持一致,具体按照《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支付范围的通知》(肇医保函〔2019〕24号)等文件执行。

 


 

      三、普通门诊支付比例及限额。异地就医普通门诊支付比例与本市报销比例相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200元/年、城乡居民医保150元/年,参保人异地门诊就医不享受《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二)纳入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后的门诊诊查费医保报销3元/人/次”待遇。日后,异地就医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四、异地就医费用报销。参保人在选定的普通门诊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在已实现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联网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统筹基金报销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结算。申请零星报销的,原则上每个自然年度申请一次报销,报销时限按照《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肇府规〔2019〕6号)第三十八条等规定执行。


     本通知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国家和省对异地就医门诊费用联网结算支付范围、支付比例、支付限额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2日

 

上一条:好消息!即日起,我市省内异地就医门诊费用可直接结算了

下一条:《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闭窗口